公會介紹

TAINAN CITY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BROKERS

公會章程

臺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02月2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訂名為臺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結合同業關係以提升經營層次、增進共同利益與業界之繁榮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對轄區內不動產仲介業及經紀人員之清查與管理。

二、舉辦不動產經紀人員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

三、反映會員意見建請主管機關參考。

四、受理民眾及同業間糾紛之調解。

五、促進不動產流通推行住者有其屋。

六、與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及利率之商定。

七、促進國內外同業間資訊之交流。

八、提供市場交易資訊,維護合法會員之權益。

九、受理民眾或有關單位之徵詢服務。

十、遵行主管機關所訂定仲介費用收取標準與方式。

十一、協助政令之傳達與社會救濟。

十二、依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設立於臺南市之公司、行號,以經營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代銷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及相關業務之經營投資等不動產經紀業者,並領有主管機關許可文件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鄰近縣市同業或相關行業而該縣市尚無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不動產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具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及負責人身分證等相關資料之影本,同時繳納入會費及第一年常年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所推派出席本會各項會務活動之人員稱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之推派,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事、股東或現任職員為主。   

每一家會員公司、行號以派一名會員代表為原則。會員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所屬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為限。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依本章第八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本會應於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公司確實檢討是否改派,如未依限期辦理者,視為續派原有代表。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一權,但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另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為準。

第十三條: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與受永久停業處分或與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不符者不得退會。

會員之地址及負責人或會員代表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公司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由理事會議決,提交會員大會及主管機關議處。

第十五條:會員應於每年1月31日前繳納常年會費,如未依規定繳納常年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與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以解職。

四、經停權仍不繳費,以致欠繳會費逾一年者,則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撤銷其不動產經紀業之許可。

五、因欠繳常年會費遭停權之公司、行號,申請復權時應補繳歷年所欠常年會費始准復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27人組織理事會,監事9人組織監事會,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

第十八條: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擇一擔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9人,於理事會時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3人,於監事會時由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出缺時,由監事會補選之;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1人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綜理日常會務監察事宜。補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任期以當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辦公。

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本會得設副理事長8人,由常務理事兼任,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議章程修正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決算書。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代表之提案。

五、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案。

六、審議財產之處分案。

七、審議會務之統籌規劃案。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議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案。

四、議決會員入會及退會案。

五、研擬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決算書。

六、研擬財產之處分案。

七、議決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八、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先為必要之措施,事後於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九、推薦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推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督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查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四、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推薦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六、推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七、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應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六、依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依會務需要得設秘書長(總幹事)、副祕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承理事長之命令辦理會務。

會務人員之聘用、解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任免之。

前項會務人員之編制、待遇、服務、考勤、退職、撫卹,由理事會依內政部頒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置專務委員會與任務小組;委員會及任務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條:本會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應由理事會於當年全體會員代表中推派之。本會前期推派之代表,如已擔任該團體理、監事而任期尚未屆滿者本會應優先推派其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一條:為表彰卸任理事長對本會之貢獻,卸任理事長為當然「榮譽理事長」得列席理、監事會,輔導其運作。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應依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定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理、監事因故未能出席,以致未達開會人數時,如有候補理、監事列席,可依會議規範第五條規定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臨時行使該次會議出席理、監事之權力。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公司、行號每年繳納壹萬元。

三、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徵收之。

四、特別捐款:依會務需要得擬訂募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募集之。

五、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六、其他收入:因會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各種會費概不退還。但會員於該年度3月底前因故辦理停業、組織解散或註銷營業處所者,本會應依市政府來文為

依據,寄發該退會公司於4月底前向本會申請退費1/2費用,逾期者恕不受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編造報告書,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轉送監事會復核,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如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派之。清算賸餘之財產,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修訂於民國109年2月26日經第二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呈准主管機關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文號:南市社團字第1090347570號函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第十七條修訂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經第二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呈准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04月20日,文號:南市社團字第1110522096號函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