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介紹

TAINAN CITY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BROKERS

公會簡介

壹、 沿革:

不動產經紀業自民國73年,經行政院經濟部正式核准以公司商號型態登記設立迄今 ,鑑於社會工商業逐漸發達、經濟模式日趨繁榮、房地產交易愈形熱絡,各家仲介業 者如雨後春筍般,紛紛設立,然因各家組織型態不一,且組織成員及經營規模亦良莠 不齊,因而發生仲介糾紛事件頻仍,影響交易安全,以致社會大眾對仲介業產生不良 的印象,鑑此,民國76年11月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於商業團體分類標準中增列不動產 仲介經紀商業別,進而核准仲介經紀業成立同業公會,並要求以自我規範之方式,藉 以提昇業者之形象。

原「台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之成立,業於民國78年初,經林南生、 林益充、陳體忠、陳富強、陳瑞河、蔡國樑等熱心耆老之號召下,於民國78年9月25 日正式掛牌成立,另政府為有效管控及輔導不動產仲介及代銷經紀業,於民國88年2 月3日立法公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確立「人必歸業,業必歸會」之法律規 定,從而促使公會成為台南府城不動產業界與政府之間,建立起承上起下之溝通管道 。公會成立迄今,歷經創會理事長林南生及陳瑞河、陳體忠、林輝龍、楊瑞興、薛大 川等前任理事長,暨與歷屆理監事之兢兢業業、如履薄冰之悉心擘劃,逐漸規劃完成 仲介業界法制與商務之交流。

此外,原「台南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後更名為「臺南市直轄市不動 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歷經創會理事長李建輝及沈祐青、張文龍、黃明成等 前任理事長,暨與歷屆理監事們,於任內為確保會務推動及業務精進,無不殫精竭慮 、如臨深淵。

民國99年12月25日台南縣市正式合併昇格為直轄市,依政府規定,各民間組織依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相關自由業團體組織規定,每一直轄市、縣市僅能有一個 職業團體;有鑑於此,「台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第九屆理事長薛大川 暨理監事代表,與原「臺南市直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事長黃 明成暨理監事代表,共同於105年11月29日假原「台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 會」會議室召開合併籌備會議,並於105年12月20日完成合併後第一屆理事長暨常務 理監事及理監事選舉,由薛大川先生獲選擔任合併後首屆理事長職務,會員公司家數 為320家。

經第一屆續任理事長歐明東先生後,於109年2月26日完成第二屆理事長暨理監事 改選由黃明成先生當選第二屆理事長,會員公司家數為371家。

112年2月2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理事長暨理監事選舉由鄭淵臨先生當選第三 屆理事長,會員公司家數為480家。顯示未來公會之責任將日益重大。

貳、 組織概況:

一、本會組織悉依商業團體法暨本會章程設公共關係、產業發展、教育訓練、社會公 益、會員福利、健康運動、法規資訊、財務管理等8個委員會。組織簡則之分工 原則,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並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選出理、監事 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推行會務,監 事會依法監督會務及財務,並於每屆理監事改選前,召集全體參選人協商訂定理 監事規約自我約束。

二、本會組織體系:

  • (一)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係由全體會員所推派之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8人、理事18人、候補理事8人組成。
  • (三)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1人、常務監事2人、監事6人、候補監事3人組成。
  • (四)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聘顧問若干人、秘書長1人、秘書若干人協助理監事 會推行會務。
  • (五)本會理事長及第三屆理監事、顧問、秘書名錄 (請參閱附件)。

參、本會任務:

一、協助政府對轄區內不動產仲介業及經紀人員之清查與管理。
二、舉辦不動產經紀人員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
三、反映會員意見建請主管機關參考。
四、 受理民眾及同業間糾紛之調解。
五、 促進不動產流通推行住者有其屋。
六、 與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及利率之商定。
七、 促進國內外同業間資訊之交流。
八、 提供市場交易資訊,維護合法會員之權益。
九、 受理民眾或有關單位之徵詢服務。
十、 遵行主管機關所訂定仲介費收取標準與方式。
十一、協助政令之傳達與社會救濟。
十二、依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肆、工作重點: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確立本會會籍管理辦法,輔導有意經營不動產經 紀業者依經營許可之相關法規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完成商業登記及營業 保證金繳存,渠等復依本會入會辦法申請入會,除發給會員證及合法經紀業認證 標章,並依經紀業備查文件向地區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另因故歇業之會員公司, 本會亦將主動輔導申辦退費事宜,以強化本會組織功能。

二、為維護本會合法經紀業者權益,依全聯會及本會訂定之對非法經紀業及人員檢舉 獎勵辦法,主動積極配合政府清查不法經紀業者,以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規定之「人必歸業,業必歸會」之宗旨,並加強輔導會員公司依規定並運用相關 檢舉途徑及方式,建立正常交易關係,確保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三、依本會不動產教育訓練辦法,每月定期辦理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取得班及換照班 之課程安排及規劃,延聘具合格證照講師或委請合格訓練單位協助辦理教育訓練 作業,協助有志從事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依法取得訓練證明文件,以利其投入不 動產仲介經紀行業。

四、持續於每季擇期並延聘具不動產碩、博士或專家學者,舉辦不動產經紀人免費專 題講座,除提昇不動產經紀人從業素質,並積極輔導其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規定申請換領證照。

五、依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南市張貼廣告欄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主 動配合宣導及加強輔導全體會員依法申請雜項執照或張貼、懸掛廣告,以維護整 體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

六、公會之角色,即是站在業者及消費者之間,扮演溝通及協調之橋樑,本會有必要 協助業者優先檢討糾紛處理,上可達全聯會或省聯合會發出聲明,下亦可將相關 資訊或經驗教訓蒐整成冊,通曉各同業先進或可教學相長,亦或他山之石,俾以 提昇專業學養,共創榮景。

七、為有效增進同業情誼,與互助合作之精神,依本會訂頒之公關服務辦法,定期或 不定期配合辦理社會救助、喪病慰問、喜慶祝賀、節日活動或捐血義舉等公益活 動,以促進不動產業界之形象提升。